第37卷第4期干旱区资源与环境Vol.37No.42023年4月JournalofAridLandResourcesandEnvironmentApr.2023文章编号:1003-7578(2023)04-020-08doi:10.13448/j.cnki.jalre.2023.08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研究*刘祎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提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着解决环境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功能,但目前有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仍具有很大模糊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启动的混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关系到后续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有必要设定明确的启动标准,只有同时符合专门性问题、关联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四个标准时才能启动,并且启动标准已经通过了理论饱和检验。在设定启动标准后,应配以相应措施确保启动标准得以适用,最终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的正当性,及时阻断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专门性问题;鉴定机构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1]。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近年来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案件的数量增幅较大,这反映出我国公民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认定难题,借助鉴定解决这些认定难题颇受法官青睐。2015年,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与三类传统司法鉴定并列规定,足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要性。“环境损害”不仅包括私益,而且包括公益的观点早已得到承认[2],早在2014年10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就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其中4.1条明确规定“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即“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