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学校校长培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根底教育的改革和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开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方案地对校长进行培训。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效劳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那么。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标准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且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第2页共3页家的培训。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方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标准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证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根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