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2期2023年2月川北医学院学报(http://noth.cbpt.cnki.net)JOURNALOFNORTHSICHUANMEDICALCOLLEGEVol.38,No.2Feb.2023doi:10.3969/j.issn.1005⁃3697.2023.02.031❖法医学❖基金项目:川北医学院2019年度四川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SWFZ19-Q-05);南充科技局市校合作项目(20SXQT0327和20SXQT0212)作者简介:张伟(1989-),男,博士研究生,讲师。E⁃mail:sfjdzw@163.com通讯作者:刘云(1974-)博士,教授。E⁃mail:xyun2005@163.com颌骨损伤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理解与适用张伟1,柯建林1,向明亮1,章丽霞1,杨明1,2,刘云1,3(1.川北医学院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2.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3.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四川南充637000)【摘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用最广泛的标准。分级标准颁布实施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学者对争议条款理解和适用进行广泛研讨并达成共识,尽量避免鉴定人对同一条款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但鉴定实践中全国各省市司法鉴定机构对颌骨损伤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尤其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作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国内外文献、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等对颌骨损伤的残疾评定条款及理解进行总结,以期在颌骨损伤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上达成共识,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的初衷,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关键词】颌骨损伤;伤残程度;张口受限;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志码】A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实施后不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被废止并由分级标准取代交通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使分级标准成为最主要的法医学伤残评定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写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以下简称“分级标准适用指南”),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