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飞机关注航空见证时代JETLINER65航空事故如何“破案”文|任和航空事故调查,各国都有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法规文件ICAO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手册《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手册》和《航空器事故调查员培训大纲》,作为各国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依据。根据ICAO附件13,各国又制定了法规或条例,如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制定了《航空器失事与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俄罗斯制定了《飞行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方法(第一部分)》,中国民航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事故调查机构调查飞行事故应该由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来组织和领导。这个机构是国家级或军队级的,与飞机的适航、使用、维修、设计、制造等部门都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几个航空发达国家在几十年的飞行事故调查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国际上已经设立的国家级飞行事故调查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独立的飞行安全委员会: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新西兰等国的机构;另一种是行政上隶属于运输部的事故调查局(在事故调查业务上有其独立性),如英国、德国、荷兰、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阿根廷等国的机构。美国的NTSB是属于国会的机构,该机构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下设事故调查局、技术局、事故预防局和管理局,其主要力量是放在飞行事故调查方面。英国早在1919年就成立了独立的事故调查局(AIB)。1989年AIB改名为AAIB(航空事故调查局),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澳大利亚的事故调查机构是ATSB,隶属于交通运输部。主制造商的责任规章中对飞机主制造商参与事故调查赋予了明确的权利、义务。飞机主制造商应建立的预案和机制应适用于其生产制造的飞机,包括在发生事故及严重事故征候时,所应采取的危机响应、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飞机主制造商还需要建设ERP的组织机构,全面领导和应对事故危机事务。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应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要求,飞机主制造商的调查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作为飞机设计制造国授权委派代表的技术顾问,与调查科普数据串。通过全球卫星搜救系统COSPAS/SARSAT传输到地面站,以提供大范围的搜索。事故现场记录与文件收集技术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收集现场留下的证据和文件,现场包括飞机发生空难的地组织机构任命的调查员及授权委派代表一起参与调查。飞机主制造商的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