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暂缓不起诉问题思考探讨暂缓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改革所推行的一项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暂缓不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那么。而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表达刑事政策,而且也可以更好地到达刑罚的目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根本原那么有两项,即法治原那么(起诉法定主义)与时机原那么(起诉廉价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此项原那么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起诉法定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冲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廉价原那么,又被称为时机原那么。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廉价原那么。由起诉法定主义开展到起诉廉价主义,无疑更加着意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德国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纯法治原那么开展如今冲破法治原那么进而实施起诉廉价原那么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包括:1、证据缺乏不起诉2、轻罪不起诉3、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第2页共6页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那么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暂缓起诉权确实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借鉴。起诉廉价主义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开展趋势,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主义为主,廉价主义为辅的起诉原那么,但检察酌定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的双重功能。而暂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