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12-25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作者简介:朱金阳(1995-),男,重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中国刑法、英美刑法、刑罚制度。①《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②参见罗翔:《从风俗到法益———性刑法的惩罚边界》,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朱金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关键词:特殊职责人员;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支配性密切关系;规范保护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23)02-0078-09一、惩处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立法完善概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既是我国立法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尊重,也是司法实务的要求,同时还是对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之漏洞的弥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及其任择议定书均禁止一切针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剥削等行为。①与之相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作出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对应,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主张,早年就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的性侵犯罪。②从司法实务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