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欢迎您参加此次培训!我们的约定:1、请保持教室宁静;2、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3、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4、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谢谢您的合作!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主要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职责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总体职责概述)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