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公共承运人理论与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正当性——美国公共承运人判例变迁的考察报告摘要:公共承运人理论起源于英国,要求马车夫、摆渡人等私人主体承担为公众提供无歧视服务的义务,其正当性在于对价、垄断和公共利益三要素组成的动态体系。基于这一普通法传统,美国的铁路公司、电报电话公司等均由判例和制定法界定为公共承运人。但在适用于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接入等领域时,却存在着司法的分歧与政策的反复。能否对互联网平台进行规制并施加无歧视服务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台的公共承运人属性。美国法院对社交媒体平台相关立法合宪性的裁判结论表明,公共承运人理论可以是论证平台规制正当性的一种选择。关键词:公共承运人;互联网平台;规制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2023)02-0032-26作者: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一、问题的提出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与进步,都必然带来新产品的出现、新工艺的采用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商业交易和社会关系不同程度的变革,进而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变化前所形成与确立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冲击甚至挑战。20世纪中叶出现与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以及21世纪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更是对人类生活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影响,在这些技术发展推动下形成的互联网平台则是这种影响的集中代表。互联网平台在创造经济发展新方式、人类生活新模式的同时,也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各种冲击与挑战。于是,在立法者创设新规则、执法者和司法者寻求既有制度资源来回应这种挑战的同时,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学术界也在尽各种努力试图对互联网平台引发的新问题及其应对方案提供理论的论证、指导或引领,特别是正当性基础的解释,即:为什么可以对私人投资拥有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权利授予、义务设定和责任追究?就法学界而言,既有新理论的提出如网络法理论、数字正义、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适应商业创新的市场规制体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1AFX020。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30302.002·33·公共承运人理论与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正当性数字人权等,也有旧有理论的新解说与新运用如新公用事业理论、守门人理论等。①“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s或CommonCarriage)就是其中一种也被用于解释与论证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旧理论。有学者认为,公共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