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ar.2023第35卷第2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Edition)Vol.35No.2DOI:10.3979/1673⁃8268.20221013002引用格式:文立彬,邹瑛.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围和实现方式的反思与修正[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3⁃62.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围和实现方式的反思与修正∗文立彬1,邹瑛2(1.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广西南宁530001;2.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广西北海536000)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转移权,该权被赋予促进个人信息流通、打破数据平台垄断的期待。然而,作为新兴权利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在实践中面临着客体范围模糊、操作性不强等主要问题,这导致个人信息转移权落地困难。在剖析困境成因、比较域外立法经验和反思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建议将直接数据和部分观察数据纳入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畴,确定差异化数据传输要求,以期实现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多重效能。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围;差异化数据传输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23)02⁃0053⁃10个人信息转移权又称数据可携带权(righttodataportability),自2007年被学术界提出以来,就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经历了理论争论、立法确认和实践检验的环节。2012年,欧盟在其制定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草案中首次规定该权利,并于2016年定稿、2018年5月生效的GDPR正式版本中确立此权。GDPR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且最早提出了数据可携带权的定义及相关规则,与之并列为数据权利的还有数据访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等权利。需要指出,我国个人信息转移权与GDPR数据可携带权的内涵存在明显差异。其一,客体范围不同。GDPR数据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限定于基于数据主体同意或为履行合同所必须而收集、且以自动化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具体包括直接数据和观·35·∗收稿日期:2022⁃10⁃13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