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热点聚焦Spotlight国际投资法框架下数据资产的适格性研究文/张渝摘要:数据资产的适格性是利用国际投资法保护数据资产需首要澄清的问题。适格投资认定存在两条路径:主观主义路径中,数据资产符合晚近国际投资协定普遍对投资的宽泛定义;客观主义路径中,数据资产在特定的场景内满足经典Salini标准,也能符合该路径最新发展趋势下“法律争端”和“排除销售行为”两项要求。然而,数据的资产化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非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在东道国境内”的要求不兼容,这使数据资产认定为适格投资具有一定挑战,国际投资法应当对此有所回应以顺应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作者简介:张渝,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第4页。2.2019年全球前100的跨国企业中有13家是科技和数字公司,尽管相比2017年减少了2家,但其海外资产份额从10%增加到11%,且发挥更大作用的趋势仍在继续。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20,p.24.关键词:数据资产;适格投资认定路径;投资定义;Salini标准一、问题的提出新一轮信息科技革命和数字产业变革正在席卷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对国际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1,其主要以网络为介质,而网络的开放性使数据治理天然地面临跨境与国际性的问题。当前全球数据治理的重点在于对国际贸易中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监管与规制,忽略了国际投资法的作用,这与实践中日益庞大的数据资产规模和逐渐兴起的跨境数据投资不相匹配。2近年来,中国数字企业海外投资利益频频遭受来自政府层面的损害,印度永久封禁中国背景的手机应用、美国针对TikTok发布交易禁令等事件表明,发挥国际投资法的作用保护跨境数字企业及其数据资产已经十分迫切和必要。数据资产的适格性正是利用国际投资法保护数据资产需首要澄清的问题。数据资产相较于传统的资本构成特征显著。首先,数据资产具有鲜明的非地域性。数据在数字时代主要以电子的形式存在,客观事实一旦被电子化收集或处理形成数据后就具备独立性,能够脱离原客观事实存在于硬盘、电子设备、虚拟网络空间中,在该虚拟空间中发生的交换、传播等行为无法准确、完整对应一个现实的物理空间。其次,数据资产具有非排他性602023年第2期热点聚焦Spotlight和非竞争性。由于数据没有现实的物理形态且复制成本趋近于零,对数据的使用不会损耗数据本身的价值,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