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对公司债务加入的参照适用李伟平*内容摘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授权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该解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方向性指引。该条既是对裁判者准用相关规范的授权,更是对裁判者准用义务的设定,裁判者必须准用本条规范处理公司债务加入对公司的效力问题,适用顺序上更是优先于作为漏洞填补的“类推适用”。裁判者应结合公司债务加入与公司对外担保的类似性特征与差异性特征,筛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中可被准用的法条范围。在类似性特征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可以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相反,如果某一事项符合两者的差异性特征,则相关规则不可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债务加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决议行为参照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552条首次以实证法的方式规定了债务加入的设立方式与法律效果,但对于债务加入的诸多现实问题未及回应。《民法典》体系化的重要表现即“参照适用”条款。①面对《民法典》未及规范的债务加入纠纷,裁判者除了可以援引《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而参照适用《民法典》保证合同相关规范②外,还可以参照适用其他单行法、司法解释的规范,以补充制度缺漏。③以公司债务加入为例,《民法典》《公司法》均未对公司以债务加入人身份加入他人债务关系给出明确的制度规范,公司债务加入是否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作特殊授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债务加入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是否能够对抗债权人从而拒绝债务的履行等问题均没有统一的实证法规范,不免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认识混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授权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该解释第7—11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方向性指引。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本身存在适用上的不明确性,比如该条所谓“认定该行为的效力”系指认定债务加入合同或单方允诺等法律行为有效抑或无效,还是上述法律行为对公司产生的效果归属效力?可准用的规范范围为何,第7—11条中哪些规范不应被准用?公·74·①②③*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第三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