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收稿日期:2022-12-25作者简介:陈瑞华(1967-),男,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法学。①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②参见梁涛:《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国家监管、强制性自我监管与刑事激励》,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③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合规关联性理论———对企业责任人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确立了“放过企业,也宽大处理企业家”的合规改革策略,对于那些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同时作出宽大刑事处理。为规范这种依据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员的制度,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合规关联性理论”:无论是企业主管人员还是其他责任人员,只有在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实质性贡献、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依据合规对其作出宽大处理。当然,这些责任人员仅仅有推动合规整改的行动还是不够的,这种推动行动还必须产生了实际的合规整改效果,达到了通过合规管理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并使得企业内部人员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关键词:合规整改;宽大处理责任人员;合规关联性理论;实质关联性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23)02-0005-11一、问题的提出合规是指企业为防控合规风险而建立的治理体系。检察机关推动的合规改革,引入了一种合规激励机制,将涉案企业事后成功开展的合规整改,作为对其作出宽大处理的主要依据。①从理论上说,正是因为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刑事调查,采取补救挽损措施,有效地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并实施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达到了预防相同或相似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检察机关才对其作出不起诉等宽大处理。合规整改成功之后,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这符合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原理。②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对于被纳入合规考察程序的涉案企业,在认定“合规整改合格”的情况下,既可以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也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