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一、我国对于服务业涉外资本的立法现状1.《对外贸易法》确立之标准。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领域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相适应的体现,其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条说明除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也属于对外贸易的范围,此立法旨在推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服务业市场领域后的待遇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在我国服务业市场领域中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相对世界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当前的服务业市场领域发展水平还较为低下,各服务种类行业的发展不均,从业者素质需要提高。故我国对于服务业外资市场领域设定了分行业、分领域、分地域的发展战略,以逐步开放我国对外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教育、法律服务等领域。这一逐渐放开的战略既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与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世界作出的具体开放承诺相吻合。2.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服务业领域外资的规则。国际服务贸易涉面广泛,关于服务业市场外商投资之规则也体现在其他众多的法律法规当中。例如,管理银行业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同样规制服务业领域的外商投资;再如,《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该法同样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又如,管理保险行业的《保险法》与管理运输服务业的《海商法》,对外商在服务业的投资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除《对外贸易法》这一服务贸易规则的框架性法律和上述《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存在的对于服务贸易的具体事项之规定外,在诸如《外商投资法》《广告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均有相关涉及。还有保障服务贸易正常运行的辅助性制度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自贸试验区的总体规划和方案中,也对服务贸易的相关事项有着或多或少的规定。二、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之不足1.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服务业外资领域基本法。当前,我国服务业涉外资立法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体系的设立相较发达国家仍还不完全,部分领域尚未有明确且完备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对规范市场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更无法将有力的法律保障覆盖到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对外贸易法》作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