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乡村振兴研究No.3,20222022年第3期●学术研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村级微权力腐败治理探析薛楠山(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6)摘要:村级微权力腐败具有损害群众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阻碍基层组织振兴、污染农村社会风气等危害,因此研究村级微权力腐败的治理极具现实意义。当前,部分地区村级微权力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文化中糟粕成分的影响、治理体制的矛盾、法治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破解我国村级微权力腐败治理难题,必须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角度入手,强化干部信念、改革治理体制、推进涉农立法,形成监督合力,以“零容忍”的态度根治村级微权力腐败问题。关键词:乡村振兴;村级微权力;腐败治理;村级干部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7-1931(2022)03-0088-08收稿日期:2022-08-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村级小微权力腐败治理研究”(20CKS005)作者简介:薛楠山(1998—),男,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问题提出村级微权力主要是指村级干部依法依规享有的管理村务、分配资源的基本权力。当前,随着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以及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出台,大量专项资金流入农村,部分农村地区成为微权力腐败的高发区。学者傅思明认为“微腐败”相较于“大腐败”而言,其在腐败层次、腐败数量以及腐败程度上往往不易被感知,但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公共权力遭到滥用[1]。“微腐败”顾名思义就是指基层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小微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一种违法违纪行为。而村级微权力腐败就是村级干部依据国家赋予的有限行政管理权以及社会授予的自治权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克扣资金等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从涉及主体来看,主要是掌握着公共权力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自治委员会主任等村级干部;从涉及内容来看,一般是小吃小喝、贪污侵占、索要财物;从涉及对象来看,主要是村民群众,民生领域中的微贪问题直接影响到村民群众的生存与生活;从涉及后果来看,微权力腐败也可能成为乡村发展的“大祸DOI:10.13454/j.issn.2097-1931.2022.03.01088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村级微权力腐败治理探析No.3,20222022年第3期害”。如果置之不理或治理不严,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2]167,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