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施工企业管理113风险多发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固有特点。当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诸如物价异常波动等重大变化,而合同却约定价格概不调整时,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调整合同价格,系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情势变更与全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救济——以物价异常波动为例约定物价发生异常波动时合同价格概不调整,实质上属于限制或排除了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制度所享有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也即是限制或排除了当事一方依法享有合同公平的权利。全风险合同及其表现形式全风险合同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全部风险的合同。实践中,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全部风险的居多。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一是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人、材、机市场价格涨跌的全部风险,即约定无论物价涨跌合同价格均不调整;二是不仅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人、材、机市场物价涨跌的风险,还承担法律和政策变化、气候条件变化、清单漏项和工程量误差及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设计变更外其它影响合同价格的因素引起的风险,或约定上述风险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不仅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人、材、机市场物价涨跌及上述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同时约定由承包人承担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其它措施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变更风险,即约定上述费用包干使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四是不仅约定上述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但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等等。基于实文/周万发法治经纬方圆LAWS114法治经纬方圆LAWS践中的上述表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第3.4条“计价风险”中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本文所指的全风险亦包含无限风险和所有风险在内。无限风险应系从时间维度定义风险的内容和范围,既包括当时可预见的风险,还包括当时不可预见但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有风险应系从空间维度定义风险的内容和范围,是指在合同履行的任一时间点发生的各类风险的总和。当然,既可以是指合同的所有风险,也可以是指合同某一方面的所有风险。全风险合同的法律救济及途径承上所述,全风险既包括合同成立可预见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也包括合同成立时不可预见的非商业固有的风险。不同性质的风险约定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同。以物价异常波动引发的风险为例:正常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