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问题“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被凸显出来的。自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个人既是大数据的来源者,也成为了这些数据的使用者和利用者。大数据可以对我们的行踪轨迹、通信记录、健康生理等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精准的捕捉和利用。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信息碎片广泛地存在于虚拟与现实世界,这不禁让人产生新的担忧: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或者泄露,轻者会滋扰私生活的安宁,重者则是衍生出下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甚至国家的安全。诸如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致死案、疫情期间内部流调个人信息泄露后确诊病例被“人肉搜索”导致的“社会性死亡”,这些真实发生的事情触动了人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敏感神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直接保护的罪名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同时本罪也是刑法个罪中极为少见的关于法益侵害分歧之大的一种犯罪。由此可见,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便可以更为合理地认定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甄别不法本质、决定入罪的范围。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脉络我国的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间接到直接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体现出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逐步重视。最开始我国刑事法律并未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丝毫保护;直到《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信息资料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九牛一毛”才被保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至此刑事法律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整合为目前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将犯罪主体的涵盖面增大,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提高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对待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随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