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第25卷第1期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Jan.2023Vol.25No.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判定路径丁宇峰(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5)[摘要]根据89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可知,司法上作为民事诉讼处理还是行政诉讼处理缺乏统一的逻辑安排。通过对成员资格的案例实证和历史分析发现,应同时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和公法主体的特征,其和村委会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先后替补而非并列选择关系。在成员资格纠纷受诉安排上应根据成员权利的性质,依照“政经分离”的思路分别归入行政和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纠纷处理的分工上,法院不应回避民事实体问题,而应与政府各司其职;在资格界定上,应确定裁判依据的层级,围绕集体与成员的关系选择资格考量因素,并坚持主体平等原则、特殊人群的特殊安排和集体经济价值优先。[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判定综合衡量[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FXB00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丁宇峰(1977—),江苏盐城人,法学博士,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①参见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行草案)》和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②参见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③参见宋志红《论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④参见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⑤参见孙宪忠《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人民政协报》2022年3月17日第03版;邓丽、谭琳、赵东花《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农民日报》2022年3月8日第005版。一、引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探索最具效率的农村生产方式时始终往复于个人、集体及其过渡样态。故此,法律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归属安排一直在公私两端之间拉锯。集体主体由初期的合作社、高级合作社①、人民公社②演变到现今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这些主体在特定历史阶段承担着集体治理和/或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的功能。然而,这些功能在很多场合因混合而并不易区分。有鉴于此,将经济职能的集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