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区域”资源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国际组织法的视角周江*内容摘要: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推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独立的国际组织,负有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的使命,但其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还不甚明朗。以国际组织法为视角,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机关的权力配置来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管理局定位成一个理想的全能者的角色;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打破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全能幻想,使其更加精简。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章制定过程、勘探规章和开发规章的内容来看,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纵向和横向地探索一个适当的角色定位。而在国际海底开发时代,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有执行力的分享者,这种执行力至少体现为对惠益分享规则的细化和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内部机构分工的明确。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机制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组织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将其作为支配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称“区域”)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使这一原则得以有效实施,《海洋法公约》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作为组织、管理“区域”内活动的独立的国际组织。检视《海洋法公约》及成立后的管理局不难发现,立约者和管理局自身对其功能和角色的定位一直处在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对这一现象的分析将丰富国际组织法中对国际组织微观运转的研究。并且,在《“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下称《开发规章草案》)讨论与修改之际梳理管理局的角色定位,亦可更好地评价管理局的既有工作,并预判管理局未来在“区域”资源开发时代的工作重心。*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19VHQ001)的阶段性成果。感谢陈一萍律师为本文所做的不可替代的工作。周江:论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区域”资源开发机制中的角色定位33DOI:10.13871/j.cnki.whuilr.2022.06.003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6期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拟在国际组织法的视角下,按时间线索分析管理局历次角色转换,并探讨其在今后“区域”资源开发机制中的定位。一、理想的全能者——《海洋法公约》中的定位国际组织并非天然的国际法主体,它的权力由成员国所赋予,并服务于成员国创建该组织的共同目的。①这些目的往往形成于成员国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过程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