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论我国民法上遗产诉讼的主体李永军*摘要: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关键词:遗产;继承人;遗产破产;遗产管理人;概括继承;个别继承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典尽管已经在2020年颁布并于2021年1月日起施行,但这部民法典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体系化的完成度确实存在问题,甚至可以说存在重大问题,继承编这种以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为核心和基础的规范结构本身就是显著的例证。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多达464条、法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达到了381条、瑞士民法典为189条、葡萄牙民法典有311条、日本民法典也有153条,而我国在21世纪通过的民法典之继承编仅仅有46条——差不多是德国民法典的1/10、不到法国民法典的1/8!这种条文数量的差别难道不能说明点什么吗?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所有与民法典之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相关的问题几乎没有提及,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效力如何?是发生继承人对合同地位的概括承受还是转化为“死因行为”?该问题应当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但却没有规定,造成了实践的困惑。〔1〕因此可以说,继承法尽管形式上纳入了民法典,但在体系整合和融合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