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论行政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实践苗生明杨先德摘要: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关键词:行政犯;二元制裁结构;实质犯罪论;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犯罪治理一、问题的提出根据理论界的界定,行政犯也称法定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犯具有行政和刑事的双重违法性。①自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诸多显著变化,其中之一是行政犯越来越成为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层面,刑法典不断扩张,增设大量行政犯。刑法罪名由1979年刑法的129个增加到现在的483个,增加、修改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新增犯罪类型以行政犯为主。笔者粗略统计,至少有250个罪名属于较为典型的行政犯。二是实践层面,刑事犯罪发案量快速增长,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其中行政犯、轻罪案件占主导地位。根据最高检官方数据,我国检察机关公诉的刑事犯罪人数,由1998年的约56万人,增加到了2019年的顶峰约181万人,其中新类型犯罪案发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行政犯与传统的自然犯的诸多不同决定了对两者的处罚和治理策略有所不同。从司法实务角度观察,行政犯与自然犯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犯的危害性在不少案件中并不直观。一方面是因为行政犯侵犯的法益时常表现为集体法益或者偏向于集体法益,如政府的管理秩序,典型的如非法经营。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犯中有很多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