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法治经纬方圆LAWS近年来,建筑企业在国内外承揽项目过程中,为满足业绩、资质或提升竞争力需要,通常选择以联合体方式承揽项目。联合体各方的法人独立地位决定一方对另一方行为控制力有限,而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又须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一方如何防范因另一方的违规行为而给己方带来的合规风险,便成了争相讨论的重点。联合体投标的常见合规风险及预防通过进行分级评价、采取相适应的管控措施、履行公司合规审批决策等程序,决定是否与联合体合作伙伴开展合作。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该高风险信号和分级评价指标都需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国内对联合体投标文件作假的处罚措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对联合体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向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文/孙建荣2023.01施工企业管理113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同时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目前在《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只单纯列举了投标文件中相关信息作假的情形和相应处罚措施,明确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被视为一个投标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当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时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处罚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争议。实践中相关做法。目前实践中对该问题观点不一,操作不一,总结而言,有“共同处罚”“分别处罚”“共同处罚+区分担责”三种观点。“共同处罚说”认为应将多个违法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