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推进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新组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独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第四条新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各部门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九条农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