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No.122,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条款效力的解释路径——以《民法典》为解释背景张文胜(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摘要】在本质上离婚协议①是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条款仅为夫妻双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合意,其不能直接发生给予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后果。但基于其掺杂着道德伦理、情感等诸多因素以及与婚姻关系解除直接关联,故而登记离婚行为一旦完成,给予财产一方就不能撤销,并能排除给予财产一方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给予;不动产变更登记;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11-06①本文意义上的离婚协议(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达成的解除婚姻关系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与债务的合意。不包括为达到非法目的如逃避履行债务等而达成的虚假离婚协议。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意思表示的合意,它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和基础。按通说离婚协议是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行为和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混合协议”。但究其本质,离婚合意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婚姻关系解除的后果,要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离婚合意并完成离婚登记。故在夫妻双方完成登记离婚之前,是允许当事人反悔不离婚或改为诉讼离婚。从这个层面上看,离婚协议本身并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就夫妻财产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是通过法定财产制(第1062条)或约定财产制(第1065条)来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在诉讼离婚的程式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积极财产),法院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来分割(第1087条),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消极财产)则是以均等原则来清偿(第1089条)。但在协议离婚的程式中,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并不需要遵循此原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部分或全部地给予对方或子女,也可以将对方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份额部分或全部移转给自己承担,此种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学者称之为“离婚夫妻财产给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