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代的自由保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评述段沁*摘要宪法中保护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国家目标等条款,确立了国家进行气候保护的宪法义务,其包括以碳中和为目标的控温减排及相关的国际协作参与。但是对于该义务的落实,立法者有较大的形成自由,对此宪法法院须保持适当的审查密度,原则上仅当保护措施明显缺位、不足或滞后时才有违宪之虞。温室气体排放量预算的立法分配,会在法律上构成对未来自由的限制性预先影响,须通过合宪性论证。在尊重民主原则的情况下,上述宪法条款仍要求立法者对已经有可靠证据表明的、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可能,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后代的照顾义务。为此,生态性负担应在不同世代间合比例性地进行分配,即要非常谨慎地对待生命的自然基础并将之传于后世,以使后代不必以付出彻底的自我禁欲为代价来保护它们。关键词气候保护形成自由限制性预先影响后代合比例分配为履行《巴黎协议》、推进气候保护,德国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了《气候保护法》,其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3句及该法附件2规定,到2030年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1990年应减少55%,并按领域确定了年排放量等减排路径。*段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跨世代的自由保证361但该法并未为2030年之后的温室气体减排确立明确的目标。其第4条第6款仅规定,联邦政府应于2025年通过行政法规确定2030年后的年减排量。对此有诸多诉愿人提起宪法诉愿程序,其中包括居住在孟加拉国和尼泊尔的未成年诉愿人,他们认为相关法律违反了国家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句(生命权和身体不受侵犯)以及第14条第1款(财产权)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侵犯了其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一般人格权)会同第20a条(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第2条第1款(一般人格权)会同第1条第1款第1句(人性尊严)而产生的“生态性最低生存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于2021年3月24日做出裁定,认为《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支持了诉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诉请,驳回了其他诉愿,并要求立法机关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2030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该裁定拓宽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时空维度,将后代权益保护、世代间自由机遇的分配纳入裁判视野,并进一步明确了作为纯粹客观法的国家目标条款与具有双重性质的基本权利条款,在主观性宪法诉讼中的综合解释结构,在学理上具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