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总第15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62022(SumNo.159)家庭教育的公私法关联研究———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民法典》父母监护体系为考察对象赵盈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民法上属于父母监护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在学理上虽有解释,但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处于空缺。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是对父母教育义务内容的填补。与《民法典》父母监护的教育内容不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父母教育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属于成人、成才的教育范畴,作为《民法典》监护职责组成部分的父母教育则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约束和管教,属于法律上的守法教育;前者旨在通过父母教育产生好的成人、成才结果;后者则旨在通过父母的教育预防和阻止不法行为,避免违法结果的发生;前者追求道德公民的培养目标,后者则是追求合法公民的底线培养。二者的体系关联我们可以从与《民法典》监护人履职原则的关联、与《民法典》教育义务主体的关联、与《民法典》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关联、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联等诸方面考察。关键词:家庭教育;父母监护;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57-06收稿日期:2022-09-2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18AFX014)作者简介:赵盈瑾(1994-),女,河北辛集人,2020级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①《德国民法典》第1626条将亲权规定为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对子女人身的照顾和对子女财产的照顾,详见《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页。家庭教育本身作为一种调整对象并不具备部门法的专属独立性[1]。尽管用语上,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都使用了“家庭教育”或“教育”,但是具体内涵外延、调整方式和内容上均存在差异,并非同一范畴的同一概念。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首次将属于家庭传统自治领域的家庭教育纳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部法律在具有浓厚道德法律化的同时,为现代父母增加了诸多前所未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对此我们需要关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