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研究2023年第1期OECD支柱一方案的形成、前景展望及我国税收对策陈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510627)内容提要:在当今数字经济条件下,来源国越来越难以通过认定常设机构的方式对非居民跨国数字企业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部分来源国采取的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又引发了大范围的贸易危机。在G20、OECD及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的推动下,在经历“显著经济存在”联结度规则、新联结度规则等发展阶段以及与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的斗争后,支柱一方案得以形成。然而,支柱一方案的公平性仍有待验证,方案的实施仍需解决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具有不确定性。支柱一方案的实施将对我国税收及我国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持续提升国际税收规则制订的参与度,构建完善与支柱一方案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加强与支柱一方案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关键词:支柱一方案数字经济常设机构新联结度新征税权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23)01-0103-10〔收稿日期〕2022-11-14〔作者简介〕陈勃,经济法学博士,副处长,公职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财税法。一、引言在近百年来的国际税收史上,解决跨境所得国际征税权分配问题的主要方式是由居民国与来源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明确来源国对于积极所得优先行使征税权,但以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为前提;居民国和来源国分享消极所得的征税权,但居民国须承担起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在这套规则体系里,常设机构规则是重要的基石。只有在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立在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开展营业的情况下,缔约国方可对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以非居民企业具有在来源国开展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物理存在,如机构、场所等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现代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轻易实现全球运营管理,降低了对机构、场所的依赖,使得来源国难以通过认定常设机构的方式对非居民数字企业征收所得税,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王宝顺等,2019)。因此,国际社会亟需一种新的制度体系来解决国际征税权分配的问题。作为对上述海外传真103地方财政研究2023年第1期①本文聚焦支柱一方案,对于支柱二方案不展开论述。②国际税收上的市场辖区,通常指跨国企业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包括数字化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