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企业扣薪无须补偿吗文/李闯案情简介郭某于2015年8月3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一)乙方工资按下列方法计发:1.基本工资为税前840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0元,岗位工资2400元)……4.保密费为税前1200元……(二)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发乙方工资:根据北京总公司的规定;如有新的薪酬与激励制度下发,则按此制度执行发放下月工资等。北京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向下属机构(含某教育培训公司)发出“分职能人员2019年度绩效考评通知及2020年绩效考评的工作安排”的通知邮件,于2020年8月7日向下属机构(含某教育培训公司)发放《分公司2020年9月—12月现金流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中规定:对于现金流达成率低于60%的下属机构,该机构AVP/分总工资按照70%计发,分条线负责人工资按照80%计发。郭某岗位为该教甲方乙方/EMPLOYEERELATIONS522023.0353育培训公司财务条线负责人。郭某2020年9月的工资合计为9600元。同年10月15日,郭某向该教育培训公司人事部发送电子邮件,载明:9月合同工资未如数发放,请知晓并处理。2021年3月6日,北京总发出了“通知:2020年一线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规定及考核结果(终审版,以此为准)-上海”的通知邮件,邮件附件中明确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的相关制度。根据该制度,郭某因2020年度考核结果为D,自2021年2月1日起,工资下调5%,即下调600元/月。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该教育培训公司每月发放郭某工资为11400元,郭某在收到该教育培训公司发送的工资条明细电子邮件后,每个月均提出异议。2021年10月11日,郭某因该教育培训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辞职。郭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裁决:1.该教育培训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郭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600元;2.该教育培训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教育培训公司直接引用案外人单位的业绩考核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核,并对工资进行调整,且双方对案外人单位考核制度的适用又未达成过生效约定。现该教育培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适用案外人单位的考核规定时,已经过本单位民主的程序,故其依据该考核规定等进行对本单位员工的薪资调整缺乏依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