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所见的西周初期的司法建构程政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士、准人、准夫、正、司寇是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反映了司法审判追求公平、公正,敬畏天道的价值理念。司法官应具有良善、理性的品格特质,司法官职业有一定的稳定性,非有违反法律和教化情形者不得离职。司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公平、中正,不唯上、只唯中,且周王及其子孙均不得干预司法官裁决权的行使。对待刑事案件的态度上哀矜勿喜,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时秉持仁善、宽严相济、义刑义杀的刑事政策。在案件事实查证方面,秉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真实原则。关键词:《尚书》;西周;慎刑;仁善中图分类号:D90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47-09《尚书》是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记录了从尧、舜、禹至春秋初期约1500年的历史,共58篇,多以记言体的形式呈现。《康诰》《周官》《立政》《君陈》《吕刑》等篇中记载了西周初期司法官的设置及其职权、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司法审判程序、法律适用的原则等,反映了西周初期的司法样态。本文以《尚书》所记载西周初期的文献为依据,对西周初期司法建构做一梳理,以求教方家。一、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和选任(一)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及其所反映的价值理念舜帝时开始设官分职,皋陶被任命为士,负责司法审判事务。士,是文献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称谓。西周初期司法官也称为士,《尚书·吕刑》记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即司法官在审理百姓的狱讼案件时,在适用刑罚时要做到公平、中正,以辅助社会教化,引导民众形成良好的品德。据《周礼》记载,西周初期乡、遂、县的司法官称为“士”,如乡士、遂士、县士等。从数理哲学上看,用“士”冠名司法官还蕴含一定的数理意义。《说文》曰:“士,事也;数始于一,终于十;从一从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凡士之属皆从士。”从“士”的笔画构成上看,是三画,上下结构,由“十”和“一”两部分组成。根据《易》《说文》以及中国古代数理哲学理论解释,对“士”可解读为:“十”者,阴阳交于午者也①。阴、阳又代表天、地;“午”与“五”谐音,又可解释为“五行”。“五行”代表天道,是天道的一种表达方式。“十”的两画垂直交叉形成直角,意为立身中正。“士”下面“一”短于组成“十”两笔画,可解读为人,意为人对天地自然要有敬畏之心、谦卑之心。从字形意义上讲,士,应是通达天地之道、通晓人情、立身中正、公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