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即通常所说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行文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禁止性行文规则。目前,一些单位仍然存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情形,上级机关收到此类公文,还须与来文单位沟通,请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践,就理解把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问题谈几点认识。一、为什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请示的核心内容,即本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请示行文的客体。理解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从报告与请示的不同来入手。报告、请示虽均为上行文,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从行文目的上看,报告是为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是为了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其次,从行文行为上看,报告为事后,请示为事前,即“事前请示、事后报告”;请示具有专项性,应当“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是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可以是专项工作报告。最后,从行文方向上看,报告具有单向性,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单向行文;请示具有双向性,无论同意与否,上级机关都应给予答复。报告与请示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公文处理中须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而言,请示作为办件来办理,需要进行答复而报告作为阅件处理,无需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了请示事项,就如同病句中的“杂糅”,造成公文处理方式的困扰,耽误请示事项的办理,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这一行文规则。二、哪些属于请示事项请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有待上级机关批准的问题;(二)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待上级明确的问题;(三)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请示批准后变通处理的问题;(四)工作中发生了重大问题或没有相关规定,难以处理,希望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的问题;(五)本身虽不重大,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带来较大影响,需要请示的问题;(六)与其他机关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七)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上级机关帮助解决的问题;(八)其他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应当请示的问题等。公文处理实践中,有的报告包含对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