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4日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那么,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第2页共8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第八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去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去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没有所有人、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去除或者采取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