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关于审计承诺制的调研思考一、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承诺存在的问题1、难以承诺—承诺制度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承诺制度本身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审计进驻前要作出承诺,而这时根本没有向审计组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怎么对资料的完整性作出承诺。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如食堂、工会等非财务部门核算的收支)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那么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另外现实中确实还存在:局部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不一定能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主观成心作出的隐蔽性舞弊,以及对某些非主观性的偶然错误他们也未必全部觉察。要么肯定性或要么否认性的承诺要求确实难为于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2、不肯承诺—怕承担责任。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这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不真实或乱承诺要追究责任。而一些存在违法乱纪的被审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更怕要求承诺。因此对审计承诺能推那么推,能拖那么拖,有时到审计结束时才提交承诺书。审计机关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3、无奈承诺—被审计单位并非真正心甘情愿地向审计机关作出承诺,往往是迫于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为了不给审计机关留下不配合的印象而无奈作出承诺。而更有个别被审计单位甚至认为他们配合完成这道审计程序是为了让审计人员有所交差,碍于审计人员的情面,他们作出承诺并不说明他们真的愿意或准备承担所承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这种无奈的心态和例行公事的做法使承诺制度的实施陷入了似乎强人所难的为难局面,这种承诺也失去了其真正意义。4、随意承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承诺制要产生第2页共4页的后果、要承担的责任根本不去考虑,只要是审计人员要求填写的都会填写,局部明知自己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时也是挥笔在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空洞承诺。二、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审计承诺存在的问题1、“承诺无用〞。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承诺书没有用,如果被审计单位都按审计承诺书上要求承诺,那还要审计干吗。认为即使被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