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总那么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平安,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过失事故,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应对突发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并持续整改的全过程。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原那么。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减少医院名誉、经济损失;调解矛盾,缩小影响范围;及时充分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二、根本术语1、医疗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事故争议,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根底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医疗纠纷完整的概念应具有以下特点:(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客体主要为生命权或健康权;(2)医疗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形成医疗法律关系;(3)医疗纠纷的原因发生于医疗效劳提供者提供医疗相关效劳的过程中,而非局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可以出现在接受医疗相关效劳的过程中,也可以出现在接受效劳结束之后。广义的医疗纠纷除上述狭义的医疗纠纷以外,还包括患方对伴随医疗效劳同时提供的相应辅助效劳(包括效劳态度、收费、党务、后勤、行政管理等)不满意,从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从责任上分为医方有责任和医方没有责任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为医疗效劳类纠纷和辅助效劳类纠纷。医疗纠纷通过建议、抱怨、投诉三种方式反响给中心。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3、不合格效劳在提供医疗相关效劳(包括诊疗护理以外的后勤辅助效劳)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效劳标准和流程提供效劳,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或者尚未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导致患者不满意,无论是否引发医疗纠纷,均称为不合格效劳。4、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组织1、为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