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双重让与中的优先规那么与债务人保护【摘要】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我国学理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让与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主义。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让与,债务人对债权出让人或债权受让人的清偿有效。在未发生债权让与或让与无效时,债务人可依表见让与制度对抗让与人。【关键词】债权让与让与通知优先规那么债务人保护表见让与引言在当今社会,债权已经被作为一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广泛地在经济生活中流通,但是,在早期观念中债并不具有可让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债权自由流转的社会需求与严守债权属人性的理念一直对抗,至近现代,经济的开展强烈要求将债权用于广泛的贸易和支付,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民法均认可了债权的自由转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1]。一、债权让与通知〔一〕让与通知的主体。债权让与通知,是指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的事实告知债务人的行为。关于让与通知的主体,比拟法上有不同的做法。一种立法例是仅允许债权出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如日本民法[2]。另一种立法例那么既允许出让人通知,也允许受让人通知,如俄罗斯和德国,但对于受让人的通知,有更高的要求[3]。根据文意解释,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是债权人。我国主流的学说主张该款存在法律漏洞,应通过目的性扩张填补,允许受让人也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申3020号判决也认可了受让人起诉状具有债权人通知的法律效力[4]。〔二〕让与通知的对象。让与通知的对方通常为债务人,债务人死亡时为其继承人。债务人破产时为其清算人。当存在多数连带债务人时,对其中一人通知仅对该人有效,而不及于其他人。当存在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时,仅通知主债务人即可。如果仅通知保证人,那么不得对抗主债务人,基于保证债务的附属性,同样也不能对抗已经通知的保证人[2]。〔三〕让与通知的撤销。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将其债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在让与人和受让人间达成有效的让与合意,即可产生债权让与的效力,受让人即取得债权。但是,债权让与缺乏公示要件,受让人在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时,往往不清楚该债权是否已经被让与给他人,所以就会出现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