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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析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与“三农”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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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农村经济 法制建设 三农 问题
浅析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与“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为地域、以农业为纽带相互交织为一体的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总称。 “三农〞问题历来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入了新时期,“三农〞问题的解决也提高到了国家的战略高度。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其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开展。所有这些都需要完善的农村经济法制做保障。因此,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把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一、 “三农〞问题的现状 自然因素的制约以及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态势,使得农业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大局部地区农村经济开展缓慢,农民收入偏低。虽然中央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农村的情况也在日益好转,但“三农〞问题还并未根本改观。具体讲,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农业经营规模小。由于受多年来重工轻农、城乡分割的开展格局的影响,我国城市化水平偏低,加之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情况,使大量农村劳动力聚集在有限的耕地上。同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下,农业经营规模小,而且较为分散。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产出水平低,农业经济效益低,而且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 二是农村资金短缺。长期以来城乡的不平衡开展使我国农业开展落后,农民收入偏低。同时,目前中国农村金融效劳体系不完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开展的瓶颈性因素。农民常常因为缺乏资金的扶持,使新项目无法经营,新技术无法使用,增收路径受阻。即使农民能够得到来自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贷款的利率通常也高于城市工商业贷款利率。 三是农村市场发育滞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还不够完善。农村市场的开展更加不完善、不活泼,相对滞后,产供销体系没有建立,资源配置无法优化。这导致了农产品商品生产率极其低下,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开展。 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农业机械化的开展,再加上耕地面积的不断缩小,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剩余。这些过剩的劳动力就形成了争就业、争资源的社会矛盾。 五是农业分工协作和组织化程度低。 当前制约我国农民走向市场致命的弱点是组织化程度低。近几年,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被普遍证实是开展市场农业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以及固有的保护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观念驱使,龙头企业难以有效地与农民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一体化组织,农民走向市场也就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二、农村经济法制现状 〔一〕稳定理念高于开展理念 改革开放3O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年),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第二阶段(1985—1991年),主要是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阶段(1992—1998年),主要是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底上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向市场经济转轨;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主要是农村综合改革,关注城乡统筹开展,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眼于农业可持续开展和农村的全面开展。在30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中,国家采取了渐进性的改革思路,将稳定作为农村改革的根本前提。在稳定理念下,我国农村法律制度降低了经济法律制度的效率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开展。 〔二〕城乡法制分割 建国以来,随着方案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了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为根底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开放后,尽管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依然延续了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法制和政策长期坚持城乡二元体制下的保障理念:一是优先保障城市开展尤其是城市工业的开展;二是强调农村土地保障农民生存、就业和养老功能,严格限制土地的资本功能。在保障理念下,我国形成了诸多阻碍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差异性制度安排。保障理念导致了城乡法制的分割,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矛盾,使得“三农〞问题更加突出。 〔三〕政府主导 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推动的,属于依靠政策和法令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而政府主导成为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根本特色。在政府主导的理念下,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法制赋予了政府在促进农业开展、管理土地和自然资源等方面非常大的权力,对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建设那么缺乏鼓励机制。当前,仅靠政府主导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开展的需要:首先,政府的能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面对农村开展巨大的资金缺口,现有财政的力量只能解决一部资金;其次,如果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政府主导容易压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视农民的真正需求,甚至违背农民意愿,反而制约农村开展;第三,政府主导容易出现农村开展的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伤农行为,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开展。 三、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进程中,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法律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步骤。 〔一〕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能保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开展 当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是全面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内在需要。只有不断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才能为农村经营制度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村市场经济开展、农民权益的维护等提供有力保障。只有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法制环境,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是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强有力手段 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拟弱。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单纯依靠政策已经难以协调和处理农民遇到的新问题。农民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利益。比方,加强农业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就赋予了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业执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标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民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是稳固农业根底地位的重要保障 我国农业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要保障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根底地位。农业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农业的根底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农业是每个人生活资料的直接来源,没有农业,人类的生存和开展便没有保障;其次,农业是工业和其他产业原料的重要来源,没有农业提供原料,其他产业就不可能稳定地向前开展;第三,农业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有粮那么稳,无粮那么乱〞,农业兴旺兴旺,天下才会太平。这就决定了农业的根底地位需要运用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的法律加以确认、推进和维护,从而使农业的这种根底地位建立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之上。 〔四〕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是我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客观需要 当前,“经济全球化〞猛烈地冲击着世界经济,将对未来世界经济格局的形成和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参加WTO之后,我国农业受到极大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去实现对我国农业的保护。要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农业开展,又有利于农业市场公平竞争的农业法律制度,最终实现我国农业的开展与世界农业的开展相接轨。 四、如何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推动农村法治观念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没有相应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治的作用和意义就不能显现出来,再多的法律条文都只是一纸空文,不会有存在的实际价值。而国家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都要靠法律手段来实施,并逐步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因此,必须强化全社会的农村法治观念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实现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开展。 〔二〕稳定并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法律机制 经济法制应当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识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根底之上。营造适宜于农村市场经济开展的法制环境要将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作为农业产业化开展的突破点,改变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格局。同时,要 〔三〕构建现代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资金缺乏一直是农村经济开展中不可躲避的“难点〞。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因对农村的现实状况考虑不够,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开展的要求,甚至在某些地区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开展。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特别是标准化的中小银行、小额贷款等支农金融体系的建立,能有效适应农村经济开展特点,也必将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开展的强大动力。 总之,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应在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法制的根底上,稳固农业的根底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快速开展,最终妥善解决好“三农〞问题,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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