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检察院对伪证罪问题思考认识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准确地追诉、惩治犯罪,使刑事案件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其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收集并运用证据的过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审理判决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证据,并且要求其真实性得到确认。任何伪证都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处理,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司法机关丧失威信,使法律丧失威力,其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伪证〞并将伪证罪的主体及其目的进行适当扩大,完善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是不无裨益的。一、对“伪证〞的界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所谓“虚伪〞的认识。国内外刑法理论对此有三种观点: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客观说认为,只有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才是虚伪的。具体地讲,客观说以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性为标准,只要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有出入,那么陈述就是虚伪的;而即使陈述人主观上成心作虚伪陈述,但只要不违反客观真实性,没有实际的危害结果,此陈述也被认为是真实的。主观说那么认为判断陈述内容是否虚伪,并不决定于陈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而决定于陈述者主观上是否将其所经历的事实作准确无误的陈述。如是,那么陈述就是真实的,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真实性;反之,如果陈述是违反其经历事实的,即使陈述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也是虚伪的。而折衷说那么认为,既有主观成心,又违背客观事实的陈述才是虚伪的陈述;主观上有成心,但陈述并未违背客观事实的,应视为真实;主观上没有成心,但陈述违背客观事实的,亦不在虚伪之列。目前,国内较为通行的是折衷说。但此说的观点颇值得商榷行为人作伪证必须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来进行,如果不作为就是拒不作证,既然并未提供证据,就无所谓“真〞、“伪〞之分,且陈述违反证人记忆但符合客观事实也只是巧合,而非其本意。所以只要其主观上欲成心作伪,客观上就必须积极地实施一定行为,那么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的就应该是“危害行第2页共8页为〞。而依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成心行为,且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即可构本钱罪。可见,法律强调的是行为人歪曲事实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对是否造成实际危害那么并不过问。因此,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伪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折衷说显然是以是否产生危害结果来认定伪证罪是否成立的,但实际上构成伪证罪的客观要件是危害行为而非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