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市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平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的经费投入。第五条市、县(市)、XX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参加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标准,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第2页共8页效劳,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那么,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开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平安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