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小议美国法之社会立法的平等权“双重基准理论〞与合理性审查标准在20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恪守传统自由主义立场,强调确保个人自由是宪法的首要任务,拒绝为了保障福利权而赋予个人自由相应的义务。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案〞[1]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认为纽约州一项旨在保护工人健康的法律所规定面包工人最高工时制,乃是侵害了劳资双方之间的契约自由,因而违宪无效,开启了所谓的“洛克纳时代〞。此项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视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社会弱势阶级所处的劣势地位,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意味着资本的任意宰割。虽然“洛克纳案〞的判决与社会民意脱离,但联邦最高法院仍不改初衷。直到1937年,在罗斯福总统“法院填塞法案〞的政治压力下,联邦最高法院才于“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2]中强调契约自由并非绝对而毫无限制的自由,仍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它不能损及人们的健康、平安、道德和福利,为防止势力薄弱的妇女和未成年人被迫在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即使规定最低工资也难说不合理,因此华盛顿州妇女最低工资法并没有违宪。此项判决终结了“洛克纳时代〞,罗斯福政府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干预措施也陆续受到后来法院判决的支持。以此为契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合众国诉卡洛琳制品案〞[3]中确立了所谓的“双重基准理论〞,对于涉及民主政治程序的自由权与纯属社会经济事项的自由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那些以后者为规制对象的各种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采取比前者为规制对象的各种立法的有关审查更为宽松的审查标准。其理由是那些规制社会经济生活的立法,如果法院以自己的社会哲学对抗民选产生的国会多数决定,就可能有悖于民主精神。根据“双重基准理论〞,但凡单纯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事项争议,皆采取低度的审查标准,政治部门的社会经济立法几乎都可通过合宪性的检验。然而,此后“双重基准理论〞受到了冲击,特别是1970年代以后出现了合理性第2页共8页审查标准宣告违宪的案例,法院不再完全无条件地顺从立法者的决定。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运用合理性审查标准时,其实际操作模式如何。以及经济管制与社会给付领域是否又存在不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在1949年的“铁路快运代理公司诉纽约州案〞[4]中,涉及纽约州规定任何人驾驶的业务车辆都不得登载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