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X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标准、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全旗特困人员根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23)14号)、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3)106号)、XX省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87号)、XX省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0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42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第三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第四条旗民政部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管部门职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效劳水平。第五条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工作;旗开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第2页共11页效劳机构设施建设;旗卫计、教育、人社、建设、房管、公安、食药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旗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具有XX县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方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四)因病无法劳动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局部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五)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方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