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及消费维权探究[摘要]本文将从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方式,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消费维权问题等角度,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特别是如何实施消费维权进行探讨。[关键词]食品召回;消费维权;监管1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方式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等特征。1.1食品召回的概念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所谓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平安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平安危害的活动。该规定是这样定义不平安食品的:不平安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②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平安食品。笔者认为,应当结合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召回的内涵。食品召回是指由于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平安的隐患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有人也称为流通环节)时,为防止隐患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生产者必须及时将隐患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提出食品召回申请,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隐患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生产者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召回。1.2食品召回的分级根据食品平安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平安食品的召回。1.3召回的方式(1)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响,对不平安食品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规定明确:确认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