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XX县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那么,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第四条以下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第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处理依据第七条以下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第2页共4页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第八条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以下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