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那么,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方案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防止“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方案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方案。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方案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方案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方案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方案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方案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方案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标准审批程序(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第2页共4页便民利民的原那么,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方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方案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