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数字信息技术的革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跨境数据流动是实现数据最大化利用和数据资源价值的必由之路,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从全球范围来看,以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新一代经贸规则的核心议题,代表着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也是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等经济体争夺数字产业、数字治理话语权的关键领域[1]。数据治理规则成为大国博弈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其主要治理方式是嵌入在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根据各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利益考量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范式,主要有RCEP范式、美国范式和欧盟范式。RCEP明确了“有条件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基本原则,顾及缔约方的不同发展状况,形成了“合作共治”的模式。RCEP成员国在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合徐伟功,贾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全球经济运行方式,跨境数据流动是实现数据最大化利用和数据资源价值的必由之路。目前区域间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主要有RCEP范式、美国范式和欧盟范式。RCEP范式坚持“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发展权理念和有限理性的数据防御主义理念,美国范式体现美国数据霸权主义理念和数据保护主义理念,欧盟范式体现隐私保护优先理念和区域内数据共享理念。各范式在“业务目的数据跨境”治理理念和“执法目的数据跨境”规则内容上具有差异,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本身也存在系统性与碎片化的冲突。未来我国应统筹兼顾两个层面,在国际治理层面以RCEP规则为范本推动全球性跨境数据流动机制的构建;在国内治理层面加强国内立法与RCEP规则之间的协调衔接,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提出中国方案。关键词:数字经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治理;自由流动;RCEP;数字命运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22)12-0062-08RCEP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比较研究与中国方案[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22.12.009收稿日期:2022-10-09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证研究”(19AFX026);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20&ZD2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210606)作者简介:徐伟功(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