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广州开发区鼓励开展总部经济暂行方法范文合集广州开发区鼓励开展总部经济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23)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2223)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开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开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第二章认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总部是指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并对其或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机构。总局部为全国总部和区域总部。行使中国境内全部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全国总部,行使覆盖中国境内至少3个以上省(直辖市)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区域总部。第四条本区鼓励开展以下6类企业总部。投资性总部、制造业总部、销售中心总部、商业连锁总部、采购中心总部和管理型总部。(一)投资性总部。1.外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境外投资者设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22年第22号),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2.内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国内投资者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第2页共6页和国公司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及经区经济开展和科技局核定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二)制造业总部。1.对3家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实现统一纳税,上一财政年度产值到达2023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到达5000万元以上。2.同一投资者在本区设立3家以上制造业独立法人企业,其中一家对上述企业进行统一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被统一管理的公司上一财政年度的产值总额到达2023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到达5000万元以上。(三)销售中心总部。销售中心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贸易性公司、批发公司或零售公司,且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