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关于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责任,是指市、乡(镇)两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调查处理;乡镇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XX县区、区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乡(镇)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权责统一;(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五)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六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应公开而不公开第2页共20页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3、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工程情况;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三)权力运行不标准1、行使未经上一级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