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伤残军人申请资料伤残抚恤管理方法解读伤残抚恤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2022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与暂行方法相比,方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1.将暂行方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⑴共产党机关;⑵人大机关;⑶行政机关;⑷政协机关;⑸审判机关;⑹检察机关;⑺民主党派机关。〞局部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2.将暂行方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1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方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将暂行方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3.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第2页共18页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其他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局部对象的伤残抚恤待遇较难落实。方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将上述致残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二、评残审批程序更加标准暂行方法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那么,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方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标准。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本钱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