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根底"""""""""""""""""""1.1资源税的概念1.2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开展演变〔可不要〕1.3资源税费相关理论2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2.1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主要内容2.2资源税制度的开展现状〔1.2可合并〕2.3资源税的主要特点2.4资源税的作用3.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3.1资源税课税范围窄3.2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3.3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3.4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3.5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3.6征税对象没有分类3.7资源税的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4.国外资源税开展状况及给我们的启示5.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对策5.1.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5.2.改变资源说的征税依据5.3.使资源税单位税额合理化5.4.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5.5.标准协调税费关系5.6.对征收对象进行分类5.7.调整资源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6.结论7.参考文献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根底1.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广义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我国目前资源税中的资源主要是指矿产资源。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绝对地租。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察赋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级差地租。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开征的一个税种。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为纳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那么。其中“普遍征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所有境内应税资源品都要征收资源税,二是所有应税资源品的开采或生产者都要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的含义是指由资源察赋、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异税额来进行调节。从征收原那么来看,我国资源税既包含绝对地租,又包含级差地租。1.2我国资源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