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市场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标准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效劳价格。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效劳价格是指经营性效劳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第四条x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那么、作价方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第2页共9页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效劳的本钱,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效劳、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第八条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第二章价格的制定第九条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