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XX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2年8月29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1日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第2页共13页出示证件,说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方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分或者加重处分。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具休行政行为程序上缺乏的,应予补正;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