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会计法中的会计责任问题尹德利为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总那么〞中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笔者认为,这一修订既反映了会计理论的要求,又适应了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现状,成为标准我国会计工作的有力武器。要弄清什么是“会计责任〞,首先应弄清“责任〞的含义。实用汉语词典对“责任〞作了这样的定义:(1)份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显然,这两层含义中,前者是根底,后者是前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延伸。我们讨论新会计法中的会计责任,这两方面含义的运用缺一不可。独立审计准那么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平安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可见,会计责任涉及的人员是多方面的,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内部监督部门的人员。他们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进行着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报告工作。这是“會计责任〞的第一层含义。会计法中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这可理解为是会计责任的第二层含义。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律责任那么是指会计有关责任人,在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之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明确会计责任的目的有三个方面:哪些人应对会计信息负责;他们应分别对哪些事项负责;他们应分别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目前,会计学界与会计立法界对于会计责任人确实定大致持有三种观点,分别认为会计责任主要应由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当局承担。认为会计责任应当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学者认为,会计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其工作是由会计人员,包括会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在内的人员完成的,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者不是会计行家,其主要职责是抓企业经营。所以,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认为会计责任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的学者认为,当前,多数企事业单位对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财会人员在无法左右自己的工作,没有虚报会计信息的动机,不会主动造假。相反,一些单位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往往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因此,会计人员不应该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会计工作负责任,这一责任只能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认为会计责任应由管理当局承担的学者认为,在为数众多的公司,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