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意见按照县委、县政府开展现代农业假设干扶持鼓励方法(暂行)的思路,要重点培育三类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现代农庄)。结合工商职能,经过认真研究思考,我局对三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三类企业登记涉及的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根底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效劳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四)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关于名称按照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局部构成。按照公司制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三、关于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其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2页共3页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其业务范围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章程规定: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其出资实行申报制;设立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